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許可條件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3、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技術方案; 4、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5、有必要的場地和設施; 6、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7、最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 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上述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2、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務項目屬於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傢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文件。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電信業務的種類、業務覆蓋范圍、公司名稱、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公司概況。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擬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人員、場地和設施等情況; 4、公司最近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法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或驗資報告及電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會計資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6、業務發展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包括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和實施計劃、技術方案、服務項目、業務覆蓋范圍、市場調研與分析、收費方案、預期服務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7、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和質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書; 11、申請經營的電信業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傢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申請經營無線電通信業務的,應當提交國傢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出具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預指配意見。 尚未獲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無需提交上述第2、9項中規定的材料。上述第1項規定的書面申請和第10項規定的承諾書,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由全體股東簽署;擬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由全體發起人簽署。審批時限 應當自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變更或者延續程序 (一)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或者其獲準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子公司,遇有合並或分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化、業務經營權轉移等涉及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或者業務覆蓋范圍需要變化的,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二)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註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三)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辦經營許可證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