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掩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固,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盘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掩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治理暂行划定》和其他执法、行政法例的划定,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掩护治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公安部盘算机治理监察机构卖力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掩护治理事情。公安机关盘算机治理监察机构应当掩护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营业的单元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和民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使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神秘,不得侵占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运动。
第五条 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使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流传下列信息:
(一)煽惑抗拒、破损宪法和执法、行政法例实行的;
(二)煽惑倾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惑破裂国家、破损国家统一的;
(四)煽惑民族愤恨、民族歧视,破损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张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钱、暴力、凶杀、恐怖,挑拨犯罪的;
(七)果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离间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执法、行政法例的。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盘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运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盘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盘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盘算机信息网络功效举行删除、修改或者增添的;
(三)未经允许,对盘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置惩罚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法式举行删除、修改或者增添的;
(四)居心制作、流传盘算机病毒等破损性法式的;
(五)其他危害盘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神秘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和个人不得违反执法划定,使用国际联网侵占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神秘。
第二章 安全掩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营业的单元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视、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掩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盘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收支口信道提供单元、互联单元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元,应当遵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卖力国际收支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掩护治理事情。
第十条 互联单元、接入单元及使用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推行下列安全掩护职责:
(一)卖力本网络的安全掩护治理事情,建设健全安全掩护治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掩护手艺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卖力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公布信息的单元和个人举行挂号,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根据本措施第五条举行审核;
(五)建设盘算机信息网络电子通告系统的用户挂号和信息治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陈诉;
(七)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措施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元管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元、接入单元、使用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元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管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元应当卖力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元和用户情形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实时陈诉本网络中接入单元和用户的变换情形。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增强对公用帐号的治理,建设帐号使用挂号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手艺等主要领域的单元管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实。前款所列单元的盘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接纳响应的安全掩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响应机构卖力国际联网的安全掩护治理事情。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盘算机治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元、接入单元和用户的备案情形,建设备案档案,举行备案统计,并根据国家有关划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盘算机治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元、接入单元及有关用户建设健全安全掩护治理制度。监视、检查网络安全掩护治理以及手艺措施的落真相况。公安机关盘算机治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元应当派人到场。公安机关盘算机治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革新意见,作出详细记载,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盘算机治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措施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元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盘算机治理监察机构应当卖力追踪和查处通过盘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盘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措施第四条、第七条划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置惩罚。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执法、行政法例,有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忠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制止联网、停机整理的处罚,须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谋划允许证或者作废联网资格;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遵照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划定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纠正,给予忠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划定的限期内未纠正的,对单元的主管卖力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元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制止联网、停机整理的处罚,须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谋划允许证或者作废联网资格。
(一)未建设安全掩护治理制度的;
(二)未接纳安全手艺掩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举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掩护治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公布的信息内容未举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元和个人未举行挂号的;
(六)未建设电子通告系统的用户挂号和信息治理制度的;
(七)未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设公用帐号使用挂号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第四条、第七条划定的,遵照有关执法、法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划定,不推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忠告或者停机整理不凌驾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殊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域联网的盘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掩护治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觉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