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据《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掩护治理措施》(公安部令第33号)的相关划定,网站开办者应当自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到 “天下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治理服务平台”(http://www.beian.gov.cn/)推行公安机关网站备案,不推行备案职责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忠告或者停机整理不凌驾六个月的处罚。
请您尽快推行公安机关网站备案,谢谢您的明白与配合!
相关政策法例:
《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掩护治理措施》(公安部第33命令)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元管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元、接入单元、使用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元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管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元应当卖力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元和用户情形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实时陈诉本网络中接入单元和用户的变换情形。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划定,不推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忠告或者停机整理不凌驾六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