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效能建设,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及《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令第122号)等相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主要是指公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工作制度,影响工作效能和执行力,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按照一定程序给予责任追究的一种警示教育手段。情节适用于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权限、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济源市公务人员效能办法-搜狐滚动-3小时备案,第效能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人员)。 第四条公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给予效能。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市委、市决策、决定、命令、部署,对上级领导批示件、上级部门批办件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办理,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三)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不执行不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办事公开等制度的;(四)擅自增设审批项目或增加审批条件,不遵守“两集中、两到位”应进大厅办理而未进的、应进入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而未进的,搞“前店后厂”、“体外运行”,有意逃避监督的;(五)对企业、对基层、对群众作风、态度冷硬、故意、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反工作纪律,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七)弄虚作假,,、领导和的;(八)对办理群众举报、群众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不反馈、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打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十)举报人、投诉人的;(十一)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行政裁量权等行的;(十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十三)其他、慢作为、乱作为的。 第五条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效能。 (一)机关未按作风效能建设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影响机关效能的;(二)对本机关的效能建设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本机关及所属机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四)本机关出现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机关领导责任的。 第六条效能尚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当事人又能及时主动纠正的,可以免予。 3小时备案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和工作人员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二)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要求,无法认定公务人员效能责任的;(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效能行为发生的。 第八条效能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暗访等公务活动中发现监督对象有应给予效能行为的,可当场实施效能,并于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当场实施效能的,应由2人以上做出。 对机关负责人实施效能,由市纪委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做出决定。 发现公务人员应给予效能行为的,应向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由市纪委监察局视情况进行效能,并视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励。 第九条实施效能以《效能书》的形式实施。《效能书》一式3份。一份送达被对象,一份送其主管部门,一份留市纪委监察局备案。第十条被效能的当事人或单位签字认可,不影响《效能书》的效力。 第十一条效能实行累进逐级追究制。同一年度内,公务人员受效能每2人(次)的,应给予科室负责人、机关分管领导效能1次;机关工作人员受效能每3人(次)的,给予该机关主要负责人效能1次。 机关自行检查效能工作中发现问题,给予本机关工作人员效能的,不适用本条所述累进逐级追究制。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1次的,从做出效能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一年内被效能2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得享受当年度年终考核金和文明单位金,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是领导干部的应免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一年内被效能3次及以上,或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效能1次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按《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等有关予以辞退。 机关主要负责人被效能1次的,该机关当年度不能被评为各类先进单位,不得申报各级文明单位;被2次的,给予其党政纪处理并取消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受到效能的对象有的。 受到效能的对象对效能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1次。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的决定,并送达人及相关部门。 期间不停止原效能的执行。 第十四条每年度效能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汇总后,抄送组织、宣传、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源市效能暂行办法》(济纪发〔2006〕32号)同时废止。 作者:济纪发〔2006〕32号来源济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