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开始,在席卷全国的“执行风暴”中,各地法院捷报频传,有关惩治“老赖”的“高招、大招、绝招”等新举措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其中,设置“老赖彩铃”便是“亮点”之一,此举在2018年推而广之,被全国各地市法院效仿。彩铃这种逐渐被大家遗忘的电信服务,居然在法院执行法官手中起死回生。法院通过运营商给失信人强制设置警示性彩铃,是否合适呢?运营商是否需要配合?该举措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失信执行出新招,“老赖彩铃”引热议很多用户对于彩铃并不感到陌生。彩铃从诞生之初,用户规模增长即超过运营商预期,虽然曾因版权和创新问题遭受过阻碍,但也成为运营商业务营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后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而逐渐式微。2015年之前,拒不执行裁定、判决案由公安机关管辖,即由法院将相关案件转由公安机关办理,2015年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管辖权发生了转移,法院执行工作压力增加,“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被各地法院列入重点工作目标,这也是“老赖彩铃”作为创新举措诞生的背景。专项“打老赖”有了更积极做法老赖(失信被执行人)指具有还款能力而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债务的人。对于老赖,传统的催收手段一般通过短信、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在此过程中耗费人力、物力,收效不尽如人意。老赖彩铃与以往催收手段相比,优势在于人工参与力度较小,通过运营商系统群发短信,减少了人工到现场的成本,并且手机实名制的大环境下,能做到老赖名下手机全覆盖,彩铃订制成功后无法自行取消,只有法院出具手续方可恢复正常,被执行人无法通过更换号码逃避执行,给被执行人烙上“失信”标签,使被执行人无形中被全社会监督,加大了失信成本。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和警示惩戒的工作格局,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国各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便会主动协调三大运营商强制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开通“老赖彩铃”功能,主要内容是通过通话语音提示发出“您拨打的用户已被xx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内容。为老赖定制彩铃滥权吗?最高法曾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来信人所提失信名单相关建议及答复意见》,对于来信人关于“和电信部门联合推出失信铃声,失信被执行人拨出电话或者其他人给失信被执行人拨打电话时,提示此人已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建议,最高院的表态为:为失信被执行人设置失信铃声不在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11类100余项具体惩戒措施范围之内,但来信人的建议非常有价值,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该项惩戒措施。通过官方回复来看,为失信被执行人设置老赖铃声似乎不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范围之内,但从官方口径分析,这无疑是一种积极的值得尝试和倡导的方式。“法无授权即禁止”,政府部门在执行公务中的权限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才可以执行,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即不能执行操作。从这一点看来,法院给老赖定制彩铃确有争议,也导致业界也对此发出不同的声音。反对方认为,这是打法律“擦边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宪法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授权以及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公民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流的通信自由权利。运营商为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依据的是合同关系,法院无权强行植入彩铃。笔者认为,法院可以通过与运营商协商强制,为有能力履行但恶意拒不履行执行的失信人设置老赖彩铃,原因如下。定制“老赖彩铃”有法可依“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老赖彩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属于法院凭借自由裁量权设定的执行方式,并没有超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授权的权限范围。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法院有权将失信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以上方式的公众能见度范围明显大于定制彩铃所影响的范围。法律和司法解释既然规定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向全社会公布,那么也完全可以向与其有通信联系的人定向公布,或者可以理解为,“老赖彩铃”是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一种方式,并非惩戒措施。执行法院将通常所作的大面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调整为向所有同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通信联系的亲朋好友公布,彩铃的受众只是和失信人有关的人,远小于广播网络涉及的人数范围,没有违背规定本意和宗旨。未侵犯通信自由“老赖彩铃”改变的只是用户拨打电话时听到的提示音,并未限制用户的通信自由,未涉及被执行人的通信内容,也未影响正常通信。对与老赖有业务资金往来的人而言,听到相关提示,还可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老赖彩铃”不等于呼死你“老赖彩铃”与城市管理部门治理“牛皮藓”小广告的“呼死你”不同。“呼死你”是用系统自动连续拨打小广告上的电话,导致其一直处于占线无法使用的状态,涉嫌侵犯被呼叫人的通信自由。失信被执行人彩铃只是将失信信息通过彩铃的方式告知通信对象,与通过公告、广播、电信、网络等其他渠道公布失信信息没有本质区别;而且失信被执行人是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和执行程序严格审查后确认的,被错误定制彩铃的可能性极低。综上,“老赖彩铃”的创新举措没有滥用职权问题。当然,法院要严格限定老赖的范围,仅针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伪造证据干扰执行的、不敬畏法律暴力抗法的执行对象,切勿将执行对象扩大化,累及因资不抵债而无法执行的人,这才守住了司法的底线。执行程序中运营商的义务和责任运营商有配合执行的义务吗?法律赋予了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权,规定了有关单位包括运营商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设定“老赖彩铃”是由法院主导推进的,先决条件是法院与运营商签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协议,再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将名单报送至运营商进行设置,并且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可以采取销号等规避行为。如果法院下达合法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明确规定运营商协助执行,那么运营商属于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必须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如果用户对被强制定制“老赖彩铃”提出投诉,运营商应当及时告知用户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及运营商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告知用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老赖彩铃”如何收费对于设定“老赖彩铃”的资费问题,司法实务中,有的基层法院与运营商联合推出铃声费用暂缓收费的政策,有的法院认为定制彩铃系执行宣传行为,费用参照登报的方式进行处理,即多数由申请人垫支,少数由法院直接列支。笔者认为,“老赖彩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义务所引起,故作为执行支付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更为合理。申请执行人应将定制彩铃的费用缴纳给法院,法院在定制彩铃时向运营商缴纳彩铃费用,由被执行人在日后履行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或者由法院强制执行。以此体现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也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正当保护。上述费用是为执行法律文书而产生的,属于执行费用,不是用户的正常消费,所以运营商不宜直接从用户账户里扣除。当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如果明确要求此彩铃费由运营商从被执行人账户里直接扣除,也并无不当,理论上由此导致的欠费、停机甚至号码销户,责任风险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运营商同时要履行告知用户相关情况的义务。开通彩铃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法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即开通“老赖彩铃”有效期最长只能为两年,否则很容易引发与用户之间的纠纷。社会诚信体系是一项政府推动下全社会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作为“执行难”背景下法官的无奈之举,“老赖彩铃”成为制裁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制裁标配,顺应了手机全面普及的时代特点及中国熟人社会的基本国情,为精准制裁失信人员提供了新思路,有利于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来源:通信世界杂志10月25日,第28期 作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王君兰https://www.datafountain.cn/projects/2018CCF/index.html?utm_source=18mxta1&utm_dedium=WeChat&utm_campaign=bdci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