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各有关单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治理措施》《互联网域名治理措施》等执法法例和规章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一)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者本人。(二)单元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域名注册者应为单元(含公司股东)、单元主要卖力人或高级治理职员。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举行检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三、域名注册治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互联网域名治理措施》和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响应的信息治理系统,与“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治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举行对接,报送域名注册相关信息。四、域名注册治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进一步增强域名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治理,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域名提供剖析服务。五、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时,应通过备案系统检验域名注册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禁绝确、不完整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备案系统中备案的域名除外。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通过备案系统核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使用域名的状态,对于域名不存在、域名逾期且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情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制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六、电信主管部门要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治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开展营业,依法处置惩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将处置惩罚效果纳入企业信誉治理档案,并向社会公示。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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